股权涉税案例精华分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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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持股的税务处理
1、 代持股的法律效力
1)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有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装让、质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 代持股行为的纳税义务
(一)显名股东的纳税义务
1、 显名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显名股东取得税后利润分配所得,应由被投资企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已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显名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由受让方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显名股东为企业的情形
显名股东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法定免税收益,应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显名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属于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隐名股东的纳税义务
1、 隐名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隐名股东基于代持关系,取得的显名股东转付的税后利润分配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隐名股东为企业的情形
隐名股东基于股权代持关系,取得的显名股东转付的税后利润分配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不属于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情形,应并入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代持股还原的纳税义务
1、 显名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显名股东解除代持关系,将标的股权过户给隐名股东,应视为股权转让,按照标的股权的公允价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 显名股东为企业的情形
显名股东解除代持关系,将标的股权过户给隐名股东,应视同股权转让,按照标的股权的公允价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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