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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涉税案例精华分享(三)-----红之谷管理咨询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2-6 11:51:41 浏览次数:769

        股权涉税案例精华分享(三)

-------红之谷管理咨询

                                             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

一、      概念: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二、      对赌协议的法律:

(一)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

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

(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      对赌协议的分类标准

(一)正向对赌协议:“预付+追加”

(二)反向对赌协议:“先付+后返”

典型方式: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利润补偿协议

四、      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

 

(一)现金支付型业绩补偿

1、        在正向对赌协议中,个人完成对赌业绩后取得的上市公司追加支付的超额业绩奖励,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在反向对赌协议中,个人因未完成对赌协议而向上市公司返还的对赌业绩补偿,对于取得的现金型业绩补偿,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股份支付型业绩补偿

1、        股份支付型业绩补偿主要包括额外股份支付和股份回购两种模式。

2、        关于股份支付性业绩补偿目前存在衍生金融工具观和交易对价修正观两类主流观点

3、        衍生金融工具认为,个人后续通过额外股份支付方式向上市公司以0元或1元对价转让标的公司的剩余股权,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而且五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等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        交易对价修正观认为,其实质是对当初交易标的的市场估值的持续调整,相当于对原先交易对价的持续修正,应当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应该征收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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